深國稅發[2011]62號
頒布時間:2011-05-07 17:22:14.000 發文單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國家稅務局,各直屬機構,各基層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采取申報表附報形式,納稅人在進行年度申報時,將《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表》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同申報。
二、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納稅人需在年度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各單位文書受理崗通過“文書受理—備案類文書—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表”將納稅人申報的《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表》及相關證據資料錄入(掃描)CTAIS系統,并打印相應受理通知書交納稅人。
三、鑒于25號公告發布后,相應的CTAIS和網站等系統需要進行改造和完善,在相應系統功能未完成改造前,對于按上述第一、二條要求報送的《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表》和《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表》及相關證據資料,納稅人可先行進行紙質申報,稅收管理員負責接收和保管紙質資料。待系統功能上線運行后(具體時間另行通知),稅收管理員將相關資料交文書受理崗進行補錄。
四、對目前已經受理未完成審批的資產損失,按25號公告執行;對已經受理并完成審批的資產損失,按審批結果辦理,不再另行處理。
五、各單位應采取多種渠道加強宣傳輔導,使納稅人了解稅收政策的變化和征管流程的調整,及時做好企業資產損失的申報工作。新啟用的表單《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表》和《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表》,各單位自行聯系國瑞印刷廠領取使用。原CTAIS系統中“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審批表(上級審批)”和“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審批表”停止使用。
六、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稅收管理員應充分利用CTAIS系統數據,及時進行納稅評估。
七、各單位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市局所得稅處。
二○一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