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9]149號
頒布時間:2010-03-16 15:35:05.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2月2日發布《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的通知》(國稅發[2009]149號),“兩個基本準則”的發布為注冊稅務師從事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業務提供了準則體系的基礎依據。為了規范注冊稅務師開展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的執業行為,中稅協協助總局起草修訂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會簽稿)》,目前已進入總局會簽程序,待核準后由總局發布實施。同時,為指導注冊稅務師理解該業務準則,幫助執業者運用準則中的鑒證程序和操作方法,中稅協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操作指南》進行了修訂,現發給你們,請閱提意見。
鑒于指南及工作底稿文件容量大,不便印發郵寄,請各地稅協登錄中稅協網站 www.cctaa.cn 下載(中稅協文件欄目)。請務必于2010年3月19日前將反饋意見發送至中稅協準則部郵箱cctaa02@163.com
聯系人:小 李 010-68413988轉8603
小 衛 010-68413988轉8605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操作指南(修訂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