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發[2010]677號
頒布時間:2010-11-15 14:21:09.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各相關機構: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國發[2010]10號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號)、《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等文件精神,鞏固我市房地產調控成果,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問題
自2010年10月1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標準預征土地增值稅: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容積率小于1.0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按照銷售收入的3%預征土地增值稅。
(三)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按照銷售收入的2%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一)我市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將認定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有關信息(包括配建比例情況)提供給市地方稅務局。
(二)經認定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均適用《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相關稅收政策。
三、關于契稅優惠政策問題
(一)凡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享受契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繳納契稅時,應向地稅征收機關申報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諾表》(見附件)。
(二)地稅征收機關應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購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諾表》,通過北京市房屋交易權屬系統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購房記錄進行查詢和核驗,并將查詢結果打印存檔。
(三)查詢結果顯示納稅人家庭此前已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或已辦理房屋網上簽約手續的,此次再購房不屬于家庭唯一購房。
四、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原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等部門《關于貫徹國辦發[2008]131號文件精神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京建辦[2009]43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停止執行。
五、本通知相關條款的解釋工作由各部門依職責分別負責。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