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166號
頒布時間:2010-04-29 17:53:22.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上海、遼寧省(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化集團)反映,為進一步調整石化集團產業戰略布局、優化資源配置,2009年,中國石化集團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化資產公司)下屬北京化工研究院、石油化工科學研究院、石油勘探開發研究院、撫順石油化工研究院、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和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等六家研究院將其資產、債權、債務、人員和業務整體轉讓給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化股份公司)。現將上述行為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石化資產公司所屬六家研究院向石化股份公司整體轉讓其資產、債權、債務、勞動力和業務的行為屬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的規定,不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