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便函[2009]132號
頒布時間:2009-08-17 16:42:23.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出口產品退稅率調整后,國內采購原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加工出口,其國內采購原材料適用退稅率的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采購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號)規定,只對取消出口退稅的列名原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加工產品出口的,按增值稅法定稅率予以退稅。如上述列名原材料出口退稅率進行了調整,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加工出口的,統一按調整后的退稅率執行。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