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943號
頒布時間:2008-11-20 10:41:11.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現將2008年第四季度免稅出口卷煙計劃(見附件1)以及2008年度“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免稅出口計劃(見附件2)下達給你局。請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卷煙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1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卷煙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5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稅出口卷煙計劃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7]318號)規定,辦理出口卷煙免稅及核銷手續。為防止騙稅問題的發生,對出口卷煙單證不齊或與相關電子信息比對有誤的,一律不得辦理免稅核銷手續,已免稅款要全部迫繳入庫。
附件:1、2008年第四季度免稅出口卷煙計劃(重點管理類卷煙)
2、2008年免稅出口卷煙計劃(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