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953號
頒布時間:2008-11-24 17:22:09.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實行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皖國稅發〔2008〕11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來水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14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桶裝飲用水不屬于自來水,應按照17%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