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22號
頒布時間:2008-09-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為保證鐵路運輸企業順利完成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經研究,現將鐵路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有關費用支出稅前扣除的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鐵路企業在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鐵路企業與各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簽署協議,分離所屬中小學、幼兒園、職業學校、醫院職能發生的實際支出,允許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二、鐵路企業在2004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鐵路企業與各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簽署協議,分離所屬中小學、幼兒園、職業學校、醫院職能發生的實際支出,超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中有關費用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60號)規定標準,但低于鐵路企業與各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簽署協議金額的部分,允許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上述費用支出部分進行納稅調增的,允許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減。
三、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鐵路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中有關費用的支出,對不符合文件規定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00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