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2010]925號
頒布時間:2010-11-19 10:49:41.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報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決定將中央分成(收取)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集中資金統籌用于與地質和礦業有關的重大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是指中央分成(收取)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
二、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財政部根據上一年度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實際入庫數確定本年度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支出預算總額。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年終結余,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安排使用。
四、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統籌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基礎性公益性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及管理;
(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
(三)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
(四)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
(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六)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七)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及地質遺跡標本購置;
(八)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征收管理;
(九)對承擔中央財政出資探明礦產地有突出貢獻的項目承擔單位給予獎勵;
(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確定的與地質和礦業有關的其他支出。
以上支出范圍的預算管理按照各自現行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有關辦法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五、調整2011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科目方面,刪除1030204項“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和1030206項“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增設1030215項“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其下設01目“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02目“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入”和03目“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支出科目方面,刪除2200117項“礦產資源補償費安排的支出”和2200118項“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安排的支出”,增設2200120項“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安排的支出”。
六、地方分成(收取)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可比照本通知的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