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企[2012]470號
頒布時間:2012-03-26 09:22:40.000 發文單位:
各資產評估機構:
根據《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4號)第五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列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資產評估協會……”和《財政部關于貫徹實施〈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認真做好資產評估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財企[2011]450號)二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和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報送以下資料……”的規定,為做好北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信息報備工作,現作如下通知,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請北京地區各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北京市財政局報送以下資料。
(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
(二)資產評估機構上年度資產評估項目匯總表(附件一)。
(三)資產評估機構基本情況表(附件二)。
(四)屬于分支機構的,資產評估機構授權分支機構的營業范圍。
(五)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累計職業風險基金證明材料。
上述資料同時抄送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評估部。
二、北京市財政局每年將對資產評估機構的報備情況在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予以通報,并對部分資產評估機構的報備質量和內部管理情況進行核查。
報備資料可以采取郵寄方式,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15號(北京市財政局企業處1015室李長貴收),郵政編碼:100048。同時將附件一和附件二的電子版發送到郵箱:lichanggui@bjcz.gov.cn。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