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10]32號
頒布時間:2010-04-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銀行:
為全面推進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以下簡稱橫向聯網)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庫[2007]4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7]92號)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財政部門與人民銀行國庫橫向聯網接口軟件上線工作流程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8]100號)等有關規定,現將2010年橫向聯網推廣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2010年橫向聯網推廣工作
橫向聯網對于加快稅款入庫速度、強化稅款監督控制手段、提高稅款運行效率和效益以及實現稅款明細信息在部門之間共享等具有重大意義。我國自2007年正式推行橫向聯網以來,已取得重大進展和顯著成效,全國近30個省份(含計劃單列市,下同)開展了橫向聯網試點,越來越多的納稅人采用了電子繳稅方式。但也應當看到,橫向聯網還存在覆蓋范圍不廣、業務種類單一、共享信息不完整等問題。各級財政部門、稅務機關、人民銀行(國庫)要進一步提高對橫向聯網重大意義的認識,按照財庫[2007]49號文件提出的“2010年前在全國范圍內推進橫向聯網工作的全面開展”的目標,切實加強橫向聯網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溝通協調,建立健全各層級、點對點的聯系機制,做好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共同推進橫向聯網的全面實施。
2010年橫向聯網工作任務是:全面擴大橫向聯網上線范圍,尚未實施橫向聯網的省份要全部上線。已上線省份要積極擴大市、縣上線范圍,爭取實現在本轄區全面覆蓋。使用自行開發系統實現橫向聯網的省份,要按照財庫[2007]49號文件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向全國統一的橫向聯網系統過渡。各級財政部門、稅務機關、人民銀行(國庫)要加強協作配合,完善橫向聯網系統,擴大電子繳稅業務種類,包括退稅(含出口退稅)、更正、免抵調等各類業務,盡快解決商業銀行辦理電子繳稅業務手續費問題,積極探索財稅部門信息交換的統一框架。
二、組織落實好2010年橫向聯網推廣計劃
(一)2010年橫向聯網推廣計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2010年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推廣計劃》,請尚未實行橫向聯網的地方按推廣計劃做好有關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第一批測試和上線時間:4月9日-6月25日。根據各地申請及橫向聯網系統建設情況,安排廈門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系統,福建、廈門、甘肅、青海、新疆5個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地稅系統實施稅務機關與人民銀行(國庫)橫向聯網;山西、浙江、福建、貴州、西藏、青海6個省(自治區)財政系統實施財政部門與人民銀行(國庫)橫向聯網。
第二批測試和上線時間為7月2日-8月27日,第三批測試和上線時間為9月10日-11月26日。實施稅務機關與人民銀行(國庫)橫向聯網的省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稅局或地稅局和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不晚于第二或第三批次聯調測試工作啟動前10個工作日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將視提出申請省份情況進行批復,并按推廣計劃時間安排進行測試、上線,未申請單位統一安排于第三批試點上線。實施財政部門與人民銀行(國庫)橫向聯網的省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協商確定上線批次,不晚于該批次聯調測試工作啟動前10個工作日上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安排測試、上線。
(二)已開展橫向聯網的省份,在擴大市、縣上線范圍時,可按照2010年推廣計劃時間安排,根據需要對新增上線地區進行聯調測試,通過后直接上線運行,無需再提出申請。
(三)有關工作要求。
1.強化基礎工作。要做好設備配置、網絡聯接、數據整理等準備工作,制定詳細的應急處理預案。要根據實際業務需要,按照橫向聯網系統業務需求書和技術方案要求,編寫聯調測試業務案例,及時排除測試中發現的問題。通過測試后,方可組織系統正式上線運行。
2.及時跟蹤反饋。要做好運行情況的跟蹤記錄,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要不斷總結經驗,完善制度,細化操作規程,遇有重大情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3.加強宣傳培訓。要采取多種形式對納稅人進行廣泛宣傳,開展好納稅人委托商業銀行劃繳稅款的簽約工作。加強財政部門、稅務機關、人民銀行(國庫)、商業銀行業務和技術人員的培訓,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