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駐京監[2008]291號
頒布時間:2008-12-31 10:03:11.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北京地區中央非稅收入就地監繳工作,確保中央收入完整、安全,根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監[2004]15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政府非稅收入監管工作操作規程(試行)》(財監[2005]86號)和《財政部關于調整和加強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央非稅收入監繳工作的意見》(財監[2008]56號)等規定,我辦制定了《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央非稅收入就地監繳管理操作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央非稅收入就地監繳管理操作辦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央非稅收入就地監繳管理操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地區中央非稅收入就地監繳工作,確保中央收入完整、安全,根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監[2004]15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政府非稅收入監管工作操作規程(試行)》(財監[2005]86號)和《財政部關于調整和加強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央非稅收入監繳工作的意見》(財監[2008]56號)等規定,制定本操作辦法。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授權,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北京專員辦)負責對北京地區部分中央非稅收入項目實施就地監繳。納入本辦法的中央非稅收入項目包括:
1.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2.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
3.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4.海域使用金;
5.中央單位土地收益;
6.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
7.銀行業機構監管費;
8.銀行業業務監管費;
9.港口建設費;
10.三峽庫區電力扶持專項資金;
11.電力監管機構罰沒收入
12.財政部授權專員辦實施就地監繳的其他項目。
北京專員辦對非稅收入項目收入征收、上繳情況進行監督;對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港口建設費等集中匯繳入庫項目,負責對匯繳入庫的主管部門監繳和監督。
第三條 北京專員辦將適時根據財政部授權和文件要求變化,對實施就地監繳的中央非稅收入范圍及監管要求進行相應調整。
第四條 中央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加強對中央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工作,足額征收,及時入庫,并依法接受北京專員辦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納入收入收繳改革范圍的非稅項目,代理銀行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及時將代收資金匯劃至中央財政專戶。
第二章 日常監繳與管理
第六條北京專員辦負責監繳的北京地區中央非稅收入,就地監繳入庫或監督匯繳主管部門。
第七條 中央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每年應及時將財政部批復的非稅收入預算抄送北京專員辦。
第八條 建立中央非稅收入報表報送制度。中央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應于每月15日前向北京專員辦報送《中央非稅收入征繳月報表》,并同時報送以下資料:
(一)相關非稅收入繳款憑證;
(二)相關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
(三)納入收入收繳改革范圍的非稅收入應報送代收銀行對賬單;
(四)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九條 北京專員辦對繳納人或執收單位報送的《中央非稅收入征繳月報表》等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中央非稅收入是否全額上繳;
(二)上報資料數據勾稽關系是否正確;
(三)上報資料基礎數據是否齊全;
(四)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條 中央非稅收入監繳工作實行總結報告制度。各執收單位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非稅收入的征收總結報告報送北京專員辦。總結報告內容包括當年征收工作基本情況、收入增減原因分析、票據使用情況、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有關建議。
第十一條 北京專員辦建立非稅收入對賬制度。將掌握的各項中央非稅收入征收、匯繳及入庫數據按規定定期與國庫、征收部門、代理銀行及地方財政部門進行對賬。對賬主要內容包括:
(一)核對非稅收入入庫級次是否正確;
(二)核對非稅收入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三)其它需要核對事項。
第十二條 在財政部授權權限內,北京專員辦負責對北京地區中央非稅收入票據的管理或監督。在京單位應嚴格按照財務隸屬關系使用中央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三條 北京專員辦按照非稅收入監繳授權文件的具體規定,將監繳工作日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由專人負責非稅收入監繳工作,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處長負責制,責任到崗,責任到人,完善內部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 北京專員辦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基礎資料臺賬制度。將中央非稅收入的項目、征繳單位、聯系方式、主管部門及月度、季度、年度的征繳入庫情況等相關信息及時登錄工作臺賬,建立監繳基礎資料數據庫。
第十五條 根據監繳工作的需要,中央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應填報《中央非稅收入基本情況備案表》,并將以下基礎資料報送北京專員辦備案:
(一)征繳中央非稅收入的政策文件依據;
(二)征繳中央非稅收入的報表、賬簿、憑證及相關資料;
(三)相關銀行賬戶資料;
(四)票據購領、使用、保管、銷毀以及其他有關憑證資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北京專員辦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與各執收單位、北京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以及各代理銀行的溝通協調,建立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日常聯系工作機制。各部門和單位應將有關中央非稅收入的相關文件資料和數據抄送北京專員辦。
第十七條 北京專員辦將中央非稅收入的監管情況作為中央財政收入監督分析報告的重要內容,認真總結分析,研究解決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中央非稅收入監繳實行審核抽查制。北京專員辦每年抽取部分項目進行年度清算,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中央非稅收入專項檢查。
第十九條 對中央非稅收入專項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中央非稅收入征收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中央非稅收入資金收繳及入庫情況;
(三)銀行賬戶管理情況;
(四)票據購領、使用、保管、銷毀及其他有關憑證資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第二十條 北京專員辦在專項檢查中遵循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的原則,依照《財政檢查工作辦法》開展對中央非稅收入的監繳檢查工作,強化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監繳管理過程中發現的政策界限不明確或處理依據不確定問題,及時請示報告財政部。對查出的重大違規問題,及時報告財政部,并抄送相關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對正在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為,北京專員辦有權按規定予以制止或糾正,制止或糾正無效的,上報財政部及其主管部門;對違反中央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北京專員辦依法做出處理;對就地繳庫非稅收入混庫問題,北京專員辦有權要求就地調庫;對無權處理的事項,北京專員辦將及時報告財政部做出處理或移送其他權力機關做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非稅收入就地監繳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北京專員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281號)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上級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需要追究有關單位人員行政責任的,北京專員辦填寫《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建議書》,移送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處理處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310號)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北京專員辦在對賬和專項檢查中發現中央非稅收入入庫級次、科目使用方面的錯誤,按照“誰出差錯誰糾正”的原則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更正,有關部門通知金庫辦理更正事宜完畢后應及時告知專員辦。
第二十五條 北京專員辦工作人員應廉潔高效,遵守審核紀律,自覺接受相關單位監督。
第二十六條 北京專員辦未履行中央非稅收入監管職責的,由財政部給予依法處理和通報批評;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北京專員辦工作人員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執收單位提供的非稅收入相關資料要妥善保管,并在規定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若國務院、財政部頒布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專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