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駐京監[2008]282號
頒布時間:2008-12-30 10:16:2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有關單位:
為了更好地開展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征收工作,規范北京專員辦征管工作程序和行為, 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辦法>的通知》(財企[2004]24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辦法〉的補充通知》(財企[2006]70號)、《財政部關于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5]365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專員辦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征收管理操作規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專員辦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征收管理操作規程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專員辦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征收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做好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的征收管理工作,規范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北京專員辦)征管工作程序和行為,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辦法>的通知》(財企[2004]24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辦法〉的補充通知》(財企[2006]70號)、《財政部關于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5]365號)、《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政府非稅收入監管工作操作規程(試行)》(財監[2005]8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免稅商品是指免征關稅、進口環節稅的進口商品和實行退(免)稅(增值稅、消費稅)進入免稅店銷售的國產商品。
第三條 財政部授權北京專員辦對在京經營免稅商品的企業(以下簡稱繳納企業)就地征收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直接繳入財政部為北京專員辦開設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第四條 北京專員辦應當建立和完善征收管理臺賬,登記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征收、入庫、票據管理、專項檢查等情況。
第五條 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的征收實行申報審核制。
(一)繳納企業應于年度終了5個月內向北京專員辦申報繳納上年度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并報送以下資料:
1.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申報繳納表;
2.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年度企業財務決算報表;
3.北京專員辦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北京專員辦受理申報材料后,對材料報送不全的,應當及時退回并要求繳納企業在3個工作日內補報。
(三)北京專員辦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對資料的審核工作。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1.申報資料的數據勾稽關系是否正確;
2.申報資料的基礎要素是否齊全;
3.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六條 北京專員辦審核工作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核結果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1-3聯交繳納企業。繳庫具體程序如下:
(一)繳納企業應于收到《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后5日內直接用支票繳納,經北京專員辦對支票背書后,繳入北京專員辦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二)繳納企業將《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1-3聯交金庫代理銀行;
(三)北京專員辦接到代理銀行退回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1聯后,經審核無誤,在第4聯加蓋北京專員辦收款專用章,作為繳納企業財務記賬憑證。第1聯、第5聯由北京專員辦留存。
第七條 對繳納企業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按期繳納的,北京專員辦根據繳納企業的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延期繳納事項,并定期催收。對未經批準延期繳納的,北京專員辦除責令繳納外,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八條 代理銀行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入庫。
(一)繳納企業以轉賬支票方式繳款,需同時提交北京專員辦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代理銀行錄入相關信息,經審核無誤后,將款項直接劃轉財政部為北京專員辦開設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二)每日營業終了前,代理銀行通過資金匯劃清算系統,將所有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的資金(包括已確認信息的和未確認信息的資金)全額自動匯劃到中央財政專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日終余額為零。
第九條 北京專員辦應按規定定期與有關部門進行對賬工作,確保資金及時、準確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一)與代理銀行報送的《代理銀行非稅收入旬(月)報表》進行核對;
(二)每月終了后4個工作日內與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的賬務進行核對;
(三)與通過財政國庫管理外圍平臺查詢的票據等相關信息進行核對。
第十條 北京專員辦應按規定及時向財政部報送相關資料和報表。
第十一條 北京專員辦應按照票據管理有關規定,加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領用、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北京專員辦應根據財政部要求,結合日常監管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專項檢查工作按《財政檢查工作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北京專員辦在征收管理中發現的政策界限不明確或處理依據不確定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請示報告。
第十四條 對擅自改變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征收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和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重大問題及時報告財政部。
第十五條 本操作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