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24號
頒布時間:2013-12-20 14:58:17.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為規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優惠管理,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現將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申請享受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應分別按照本公告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到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或審核批準手續。試點納稅人辦理備案或審核批準手續后,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二、下列優惠政策項目,應當于申報免稅銷售額或享受優惠政策前,向稅務機關提交《北京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備案登記表》(見附件1,可從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官網的資料下載欄文書表格中下載使用,下同)2份辦理備案手續,并附報有關資料。
(一)個人轉讓著作權。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報送的附報資料為:
1.殘疾人證書及復印件1份。
2.殘疾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1份。
(三)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灑農藥服務。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報送的附報資料為:
1.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及復印件1份。
2.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及復印件1份。
(五)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報送的附報資料為: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的《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原件及復印件1份。
(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報送的附報資料為:離岸服務外包企業與境外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原件及復印件1份。
(七)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報送的附報資料為: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及復印件1份,且許可證上注明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
(八)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報送的附報資料為: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準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空公司的證明及復印件1份。
(九)美國ABS船級社在非營利宗旨不變、中國船級社在美國享受同等免稅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國境內提供的船檢服務。
報送的附報資料為:非營利性質證明及復印件1份。
(十)隨軍家屬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報送的附報資料為: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隨軍家屬身份的證明及復印件1份。
2.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報送的附報資料為: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安置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證明及復印件1份。
(十一)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
報送的附報資料為:《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及復印件1份。
(十二)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十三)世界銀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投產后的應稅服務。
(十四)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
(十五)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代辦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
(十六)管道運輸服務。
(十七)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即征即退。
報送的附報資料分別為: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報送有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1份。
2.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報送有關證明材料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各1份。
(十八)增值稅差額征稅。
1.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報送的附報資料分別為: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報送有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1份。
(2)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報送有關證明材料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各1份。
2.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
3.知識產權代理服務。
4.代理報關服務。
5.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不包括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6.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三、下列優惠政策項目,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北京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審核確認表》(見附件2)1份辦理審核批準手續,并附報有關資料。
(一)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報送的附報資料為: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及復印件1份。
(二)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性企業。
報送的附報資料為:
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證明及復印件1份。
2.企業與城鎮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復印件1份。
3.《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及復印件1份。
四、試點納稅人辦理本公告規定的備案或者審核批準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報送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補正。
(二)報送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報送全部材料的,應當即時受理納稅人的備案或者申請,將有關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三)報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報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或者第三條規定的,應當對納稅人的本次備案或者申請不予受理,并將所有報送材料退還納稅人。
(四)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稅收優惠申請事項后,應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將結果告知納稅人。
五、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廣告服務除外)范圍內業務的有關管理問題,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3號)執行。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且符合可以享受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優惠規定的(不包括增值稅差額征稅),由其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條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七、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申請免征增值稅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見附件3)。
(二)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跨境服務提供方(以下簡稱提供方)涉及人員出境提供服務的,提交由公安邊檢機關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提供方主要業務人員(1~3人)出境提供服務期間的《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原件及復印件。
(四)如果跨境服務接受方(以下簡稱接受方)是境外單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冊登記證明。
2.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書面證明。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的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以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2號,以下簡稱市局22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市局22號公告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以下簡稱52號公告)規定”修改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以下簡稱52號公告)規定”。
九、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第6號)相應廢止。
特此公告。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