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20號
頒布時間:2013-12-30 14:37:09.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3〕125號)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按規定申報繳納的增值稅,由國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為保障工作順利實施,現就試點納稅人稅務登記、發票管理、個體稅收征管、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稅收征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務登記
經主管國稅、地稅機關核實確認,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3〕106號)文件規定的試點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的規定及時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事宜。
2014年1月1日以后,納稅人新辦稅務登記的,由主管國稅、地稅機關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各自做好稅務登記管理。納稅人對是否屬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有異議的,由主管國稅、地稅機關報上一級國稅、地稅機關共同協商確定。
二、普通發票
(一)發票票種銜接
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納稅人按照《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發票票種的公告(2013年第3號)》發布的普通發票票種,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普通發票。試點納稅人具體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領用及開具方式,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確定。
(二)發票使用管理銜接
1.自2014年1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須使用國稅監制的發票。試點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業務使用地稅監制發票,增值稅業務使用國稅監制發票。2013年12月27日起,試點納稅人可以到主管國稅機關領取國稅監制發票,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具使用。試點納稅人領購的發票種類參見國稅、地稅發票票種銜接對照表(見附件1)。
試點納稅人對未使用的地稅監制的通用發票或和冠名發票,應于2014年6月1日前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2.試點納稅人使用機打普通發票,可通過“四川省國稅網絡發票開票軟件”、“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打印軟件(1.5版)”和企業自有開票軟件開具。試點納稅人使用機打普通發票的具體開具方式,由主管國稅機關確定。“四川省國稅網絡發票開票軟件”和“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打印軟件(1.5版)”可登錄四川省國家稅務門戶網站(網址:),在“下載中心/涉稅軟件”欄目下載。
3.使用自開票軟件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有關要求及時修改開票軟件并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4.2014年1月1日起,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需要代開發票的,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
5.試點前已使用冠名發票的納稅人,試點后應繼續使用冠名發票。之前未使用冠名發票,但具有明顯行業特點、年發票使用量大(機打平推發票3萬份以上,定長機打卷式發票10萬份以上,不定長機打卷式發票500卷以上,定額發票30萬份以上)、國稅監制統一通用機打發票不能滿足自擬格式需要或稅務機關管理要求的營改增納稅人,也應使用國稅監制的冠名發票。試點納稅人使用冠名發票時,需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冠名發票印制需求表》(見附件2,可登錄四川省國家稅務門戶網站,在“下載中心/涉稅表格”欄目下載),并通過互聯網登錄“普通發票印制管理系統”(網址:)提交冠名發票印制計劃。
三、個體稅收征管
(一)主管國稅機關對原地稅獨管個體工商戶個體納稅人試點后的征收方式暫參照地稅機關確定的方式執行;試點個體工商戶個體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的,原則上實行查賬征收。
(二)主管國稅機關對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試點個體工商戶個體納稅人2014年1-3月應稅銷售額的核定,可參照地稅機關核定的營業額執行。自2014年4月開始,應稅銷售額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6號令)重新核定。
四、納稅申報
(一)試點納稅人在2014年1月1日起提供的增值稅應稅服務,應按規定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為方便納稅人,國稅機關提供了網上申報方式,試點納稅人可直接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小規模納稅人免費申請辦理網上申報相關手續,一般納稅人與網上申報服務商簽訂協議后辦理。
(二)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個體戶辦理納稅申報并附送有關申報資料。所需資料可向主管國稅機關領取或登錄四川省國家稅務門戶網站下載。
五、稅款繳納
(一)試點納稅人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的應納稅款,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繳納稅款。為方便納稅人,國稅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電子繳稅方式。試點納稅人可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和銀行開戶許可證(或其他繳稅賬戶開戶證明材料)等資料,到主管國稅機關免費辦理電子繳稅業務。
(二)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試點前已繳納營業稅,試點后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報主管地稅機關核準后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涉及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開具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
(三)試點納稅人自行發現試點前提供的“應稅服務”多繳納稅款的,應當報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后退還多繳納的營業稅;自行發現試點前提供的“應稅服務”需要補繳稅款的,應向地稅機關補繳相應稅款。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開具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
(四)試點納稅人試點前欠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罰款,應向主管地稅機關繳納。
(五)試點后稅務機關通過納稅評估、稅務稽查、注銷檢查等,發現試點納稅人試點前發生少繳稅款或偷、逃、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由地稅機關負責追繳處理。
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國稅、地稅普通發票票種銜接對照表
2. 冠名發票印制需求表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