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16號
頒布時間:2013-12-19 10:35:26.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2009年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調整我市建筑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固定業戶納稅人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合同(不含裝飾)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建筑安裝勞務發生地。
建筑業征收范圍內的裝飾業務暫不調整,仍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營業稅。
本公告所稱的裝飾是指單獨簽訂裝飾合同的業務。
二、本市固定業戶納稅人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合同(不含裝飾)后,應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3年第7號)的規定,向建筑安裝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其臨時稅務登記證號應按照“行政區域碼+組織機構代碼”的編碼規則進行編制,其中行政區域碼為納稅人勞務發生地的行政區域碼。
三、納稅人承包的建筑安裝工程跨區縣的,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四、外地進京施工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繼續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營〔2008〕177號)規定,統一由北京市建設工程專業勞務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繳。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京地稅營〔2008〕177號文件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建筑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