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政發[2012]39號
頒布時間:2012-10-24 13:59:37.000 發文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促進我省資源節約和合理開發利用,全面推進資源枯竭地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培育壯大接續替代產業,改善生態環境,省政府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對資源稅實行省市分享財政體制。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確保市縣既得利益原則。確保實行資源稅省市分享財政體制后,市縣資源稅總體收入不低于原稅制下資源稅收入水平。
(二)風險共擔原則。實行資源稅省市縣總額分成體制,省市縣按各自分成比例,共同分擔資源稅收入受市場價格波動等因素影響而產生的不穩定性風險。
(三)全面支持資源枯竭地區加快轉型原則。省級參與分享后形成的財力將主要用于支持資源枯竭地區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促進經濟轉型,推進資源枯竭地區可持續發展。
(四)簡化程序安全運行原則。簡化稅收征管、資金入庫等技術層面操作程序,減少人為因素,確保資源稅分享體制安全有效運行。
二、主要內容
(一)基本做法。對資源稅實行省市總額3∶7分成,稅收屬地入庫,年末由市按省分成比例上解省財力。為確保市級的既得利益,省對各市按2011年資源稅實現數為基數給予30%定額返還。執行中,如當年實現資源稅低于基數時,省級不參與分享也不給予返還。在國家尚未出臺煤炭資源稅改革方案之前,省對各市(不含大連市)煤炭資源稅繼續按原體制執行,暫不實行上述資源稅和定額返還政策,待國家正式出臺煤炭資源稅改革政策后,再對煤炭資源稅統一執行上述政策。
(二)建立資源枯竭地區轉型基金。省級參與分享的資源稅主要用于建立資源枯竭地區轉型基金,統籌考慮各資源枯竭地區資源枯竭情況及財力水平等因素,用于支持資源枯竭地區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促進經濟轉型。
三、工作要求
(一)各級政府要按照資源稅省市分享體制政策,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協調工作,及時解決政策運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資源稅省市分享體制順利實施。
(二)各級財政、稅務、國庫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銜接,做好收入征繳、報解、入庫、預算管理及國庫資金調度工作,為資源稅省市分享體制提供良好的運行環境。
(三)資源枯竭地區所在政府要研究建立轉型基金,主要用于解決因本地資源開發產生的歷史遺留問題,以及改善生態環境,加速本地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資源枯竭地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資源稅省市分享體制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出臺重大稅制調整或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等相關政策,省將對相關體制政策予以調整和完善。
遼寧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