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財稅〔2013〕5號
頒布時間:2013-03-11 13:34:13.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的精神,經省政府批準,現就個人從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個人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對個人從農村信用社(不含農商行)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