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11號
頒布時間:2013-07-11 16:20:01.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以下稱37號文件),為保障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權益,切實做好試點增值稅稅收優惠管理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納稅人在2013年7月31日(含)前已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營業稅稅收優惠的,可在剩余稅收優惠期限內,按照37號文件規定繼續享受相應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二、試點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分為報批類稅收優惠和備案類稅收優惠(具體劃分見附件)。地稅部門在2013年7月31日(含)前移交的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備案類試點納稅人,可不重新提出申請,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地稅部門提供的試點納稅人減免稅信息,或地稅部門出具的享受營業稅稅收優惠的相關批準文件及其他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增值稅稅收優惠資格確認手續。
三、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外的其他試點納稅人,申請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除按本公告附件規定報送有關資料以外,其他管理要求按《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試點納稅人未按規定申請備案或審批的,不得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
五、試點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免稅、減稅優惠。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