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綜[2012]2970號
頒布時間:2012-12-17 15:04:39.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市國稅局直屬分局,各區縣財政局、國稅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的規定,廣告服務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機關已由市地稅部門調整為市國稅部門。為確保我市國稅部門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及時、準確上繳國庫,加強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經研究決定,我市于2012年12月18日至28日對廣告服務業納稅人稅款所屬期2012年9月至11月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匯總征收。采取手工申報方式申報的納稅人申報時間為12月18日至28日,采取網上申報方式申報的納稅人申報時間為12月22日至26日18時。稅款所屬期12月及其以后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隨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
附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