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2-05-07 10:47:07.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尊敬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留存備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規定:2011年2月1日起,全國開始啟用新版的發票專用章式樣,舊版發票專用章只能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但目前仍有部分納稅人未啟用新版的發票專用章或將新版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稅務機關報備,違反了上述規定。
為此,我局提醒領購發票的納稅人,在刻制新版發票專用章后,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專用章印模(在A4紙上加蓋清晰的發票專用章后報管理員),并在《發票購買證》上加蓋發票專用章。對于未按規定報送發票專用章印模的納稅人,屬于發票領購手續不全,將不能領購發票。
特此提醒。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