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地稅發[2012]22號
頒布時間:2012-03-06 10:59:06.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地方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經辦機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社部[2011]第16號令)、《關于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保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13號)的規定,現將落實在我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參保對象及繳費標準
依照規定辦理了就業手續,并與我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國人,按照《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在我市參保的外國人,按照外來員工或外來管理、技術人員的繳費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參保登記
在本通知下發之前與外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的2個月內到地稅部門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本通知下發之日后與外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按照我市社會保險規定的時間,到地稅部門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為精簡、優化辦費流程,與我國簽訂雙邊或多邊協議國家的外國人,實行參保登記“容缺受理”,即用人單位在無法即時提供協議國參保證明的情況下,可先提交本單位出具的外國人已在協議國參保情況說明,即可先行按雙邊或多邊協議規定辦理參保,而后在參保登記起的6個月內將協議國出具的參保證明補送地稅部門備案;6個月內不能提供協議國出具的參保證明的,應在容缺期限滿的次月內就未參保的險種進行參保及補繳,補繳部分不予加收滯納金;超出期限辦理補繳的,按規定從欠繳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三、社保補繳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經在中國境內就業且符合參保條件尚未參保的外國人,統一從2011年10月15日起補繳。
用人單位在2012年6月30日前,填寫《廈門市社會保險參保申報表》(新參保)或《社會保險費征收帳目出錯(補繳)申請表》(已參保人員的補繳),向地稅管征區局辦稅服務大廳辦理外國人參保及補繳手續的,不予加收滯納金;用人單位按《社會保險法》為外國人補繳2011年7-9月社保費的,在2012年6月30日前申報的,不予加收滯納金。2012年7月1日后辦理外國人補繳手續的,按規定從欠繳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四、證件信息變更
外國人護照每五年變更一次,為確保參保個人社保待遇不受影響,各用人單位應及時為聘用外國人辦理證件信息變更手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