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國稅貨[2012]3號
頒布時間:2012-01-21 11:51:28.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3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根據上海的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按照執行:
1.各相關稅務分局在2012年5月31日前的試運行期間,要嚴格按《通知》附件1的要求命名數據文件和報送數據文件,并于每月25日前將2個數據文件上傳到市局FTP(PUBLIC/貨物勞務處/消費稅/卷煙/核價信息)相應所屬期下。
2.2012年6月1日起的第二階段正式運行期的信息上傳工作將根據總局的要求另行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實施《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以下簡稱26號令)有關規定,確保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以下簡稱價格信息)采集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價格信息采集上傳工作分為兩個階段運行: 第一階段為2012年5月31日以前,為試運行期。第二階段自2012年6月1日起,為正式運行期。
(一)第一階段價格信息上傳工作通過稅務總局可控FTP方式實現。
據國家煙草專賣局反映,現階段,卷煙批發企業消費稅納稅人對于殘損、罰沒等特殊類型卷煙無法按照26號令第五條規定,填報《卷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以下簡稱明細清單)中所有明細項目,考慮到這一實際情況,經研究,在試運行期間,對于納稅人填報的明細清單中,“卷煙類型”項為“罰沒卷煙”和“其他”的卷煙允許只填寫合計數,無需提供明細項對應內容,試運行期結束后,納稅人應嚴格按照26號令有關規定填報。對于明細清單中“卷煙類型”項為“國產卷煙”和“進口卷煙”的部分,仍應嚴格執行文件規定。
在試運行期間,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26號令有關規定,在指定時間內,將納稅人報送的明細清單電子數據文件上傳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局)。省局貨物和勞務稅處應將本省全部數據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稅務總局可控FTP上傳至“可控FTP:\\100.16.92.60\center\貨物勞務稅司\消費稅處\卷煙\核價信息”對應省份項下。電子文件數據格式及接收和上傳要求詳見附件1.
(二)第二階段價格信息上傳工作,通過稅務總局電子申報軟件和綜合征管軟件實現。其“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功能啟用時間另行通知。
二、現將卷煙生產和批發企業名單(見附件2)下發給你們,如名單中的任何一項信息發生變更的,請省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在信息變更當月,及時將變更后的信息上傳至“可控FTP:\\100.16.92.60\center\貨物勞務稅司\消費稅處\卷煙\企業信息變更”對應省份項下。
附件:1.接收電子數據文件說明
2.全國卷煙生產企業名單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