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2號
頒布時間:2012-01-20 17:01:41.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地方稅務局、直征局、外稅分局、稽查局、信息技術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現將核定征收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以其“稅后利潤”(按應稅所得率計算的所得額減企業所得稅額)的40%作為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所得,依20%稅率征收該稅目的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款=收入全額×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1-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40%×20%
二、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承包承租戶、個體工商戶、獨資、合伙企業(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除外)仍按我局規定的帶征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