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2-01-17 09:19:54.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04號)規定,現將我省國稅系統管轄的小型微型企業免收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免收發票工本費范圍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企業劃型標準,劃分為小型微型企業且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二、免收發票工本費期限
免收發票工本費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免收發票工本費申請受理與備案
(一)小型微型企業納稅人享受免收發票工本費政策實行備案管理。納稅人每年應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備案一次,時間為每年度第一次購買發票之前。企業劃型一經確認,一個公歷年內保持不變。
1、符合免收工本費條件的納稅人,于每年第一次購買發票前向主管國稅機關填報《小型微型企業免收發票工本費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如實填列相關數據,同時提交發票領購薄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小型微型企業免收發票工本費備案表》可由納稅人自行登錄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官方網站()下載打印。
2、主管國稅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備案表》,結合綜合征管軟件相關數據進行邏輯審核。對經邏輯審核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當場辦理免收發票工本費手續。
3、經審核符合小型微型企業標準的納稅人購買發票時一律免收發票工本費。
(二)當年新辦稅務登記納稅人達到小型微型企業標準的,可按本公告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填報《備案表》。納稅人報送財務報表數據不足一年的,可按整年進行換算。
(三)經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的小型微型企業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時免收發票工本費。
(四)免收發票工本費的小型微型企業納稅人不得申請印制冠名發票。
四、符合小型微型企業標準的納稅人在2012年1月1日至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前領購發票并已交納發票工本費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退還。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