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1-12-30 11:59:34.000 發文單位: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總局第27號令)精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車主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須向原車主索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二、車輛購置稅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車主無需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三、購買已經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的二手車,購買者必須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繳稅或免稅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本公告內容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