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8號
頒布時間:2011-12-31 09:26:34.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為充分發揮地稅職能,支持全民創業,服務經濟發展,現將我省采取定期定額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盈利點標準調整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盈利點標準調整為:從事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為20000元;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月營業額為20000元;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月營業額為20000元;從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為5000元。
二、對實行盈利點征收辦法的個體工商戶,在盈利點以內的視為無應稅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在盈利點以上的,按規定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贛地稅發[2010]38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