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6號
頒布時間:2011-12-31 10:55:47.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11]95號)第三條規定,現對用于本市范圍內公共交通線路營運的車輛、渡船(以下簡稱:公交車船)免征車船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市范圍內公交車船,是指經本市車船營運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市航務管理處,下同)批準,依法取得營運資格,執行本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按照規定時間、線路和站點(渡口)營運,供公眾乘用并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性服務或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車船。
前述車輛包括公共汽車、電車、機場專線車;渡船包括客渡船、車渡船、車客渡船。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公交車船,其經營者可持經本市車船營運主管部門核發的公交車船年度審驗證明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免征車船稅手續。
三、公交車輛經營者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征下一年度車船稅申請,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之前辦妥免稅手續。
渡船經營者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征當年度車船稅申請,并在辦理渡船年度檢驗之前辦妥免稅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車船稅減免稅證明》。
四、對當年購置的新車船,公交車船經營者可持本市車船營運主管部門核發的當年度車輛營運證或船舶相關管理證書,在當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共交通車船免征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地[2007]45號)、《關于新購置公交車輛車船稅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財行[2009]6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