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9號
頒布時間:2011-12-29 11:27:46.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第58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和有關文件的規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貫徹實施意見,現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發票保證金問題
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主管地稅機關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繳納金額為1萬元。地稅機關在收取保證金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81號)規定開具《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繳入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
臨時在本省以內跨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地稅機關不得收取發票保證金。
納稅人按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的期限繳銷發票的,應及時退還發票保證金;納稅人未按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的期限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以發票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納稅人未按期繳銷發票,以發票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的,按“稅務部門其他罰沒收入”科目繳入國庫。
二、發票真偽查詢渠道
我省地稅系統提供以下發票真偽查詢、辨別渠道。
(一)可查看發票背面印制的防偽說明進行對照;
(二)通過網絡,普通用戶登陸www.zjds.gov.cn,手機用戶登陸fp.zjds.gov.cn進行查詢;
(三)短信查詢,發送“fp#十二位發票代碼#八位發票號碼#”到“12366”進行查詢(目前限移動手機用戶);
(四)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電話進行查詢;
(五)持發票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真偽鑒別,各級稅務機關受理后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如鑒定確有困難的,提請發票監制單位協助鑒定。
三、跨市、縣開具發票問題
發票只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范圍內開具使用。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規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四、發票開具內容問題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填寫項目必須齊全。
手工發票必填項目包括付款單位(人)名稱、開票日期、項目、大小寫金額等。
機打發票必填項目包括開票日期、付款人(付款單位名稱、付款戶名等)、付款方式、項目、大小寫金額、收款人等。
50元及以上定額發票必填項目包括付款人和填開日期等。
為有效辨別發票真偽,付款人可在取得發票時向開票方提供本單位(個人)的納稅人識別號(稅務登記號),便于在“因特網辦稅服務系統”中及時查詢歸集本單位收受發票的情況(含單張發票開具金額、分月累計金額等)。
五、零星服務發票開具問題
向消費者個人提供零星服務,單筆金額在100元(含)以下的,可免予開具發票,但消費者要求開具的,必須按規定開具。單筆金額在100元以上的,應當主動開具發票。
六、發票開具幣種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定,開具發票時,除海運業可用外幣、人民幣同時表示外,其余均用人民幣表示。確需標明外幣金額的,可在備注欄內寫明。
七、發票專用章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7號)的規定,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本公告發布之前我局按規定印制的套印舊式發票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的發票,可繼續使用。
(二)納稅人識別號(稅務登記證號)為15位的,刻章時數字字高3.7mm,字寬1.3mm,15位阿拉伯數字總寬度26mm(字體為Arial);納稅人識別號(稅務登記證號)為20位的,刻章時字高3.7mm,字寬1.13mm,20位數字(字母)總寬度26mm(字體為Arial)。
(三)核發稅務登記證的個體工商戶有字號的,刻章時采用字號名;無字號的,命名為:××縣(市)個體工商戶××。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但無字號的納稅人命名為:××縣(市)臨時經營戶××。
(四)在全省各地設立分支機構的公司,符合套印發票專用章條件的,可由總公司申請套印統一的發票專用章。各地分支機構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八、個別票種適用問題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其他服務業)》可供銀行、郵政等納稅人在代收通訊費、有線電視收視費、上網費等費用時開具使用。開具內容應包括:委托單位、代收費單位、開票日期、付款人、收費金額大寫、小寫、收款人等。
九、已開具發票的發票聯遺失處理問題
(一)開票方將發票聯遺失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開票方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登報聲明作廢后接受行政處罰。
2.開票方將作廢聲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與該份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等其它聯次粘貼在一起,對該份發票進行作廢或開具相應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發票給受票方。
(二)受票方將發票聯遺失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受票方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登報聲明作廢后接受行政處罰。
2.受票方憑作廢聲明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向開票方索取該份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開票方應在存根聯復印件上加蓋發票專用章交予受票方。
3.若受票方丟失的發票為單聯發票的,由開票方重新開具發票給受票方,重開時須備注說明原遺失的發票號碼、開票日期、開票金額等內容,并將受票方作廢聲明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存作為重開發票的依據。
十、發票開具期限問題
統一發票領購后180日內、具名發票及套印發票專用章的發票領購后360日內仍未開具的,納稅人應分別于領購180日和360日后30日內攜帶發票領購簿、未開具的發票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重新確認納稅人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及領購方式。
尚未開具的發票在重新確認的發票種類、數量范圍內的,納稅人可繼續開具使用,超出范圍的,應予繳銷。
《浙江省統一收款收據》的開具期限問題比照本規定執行。
十一、網絡發票推廣應用問題
(一)除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核定的月經營額在1萬元以下的納稅人,各級地稅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和納稅人條件,決定是否應用網絡發票外,其余按規定領購使用地稅發票的納稅人原則上均應領購使用網絡發票。
(二)使用《貨運發票稅控系統》、出租汽車稅控器具、稅控收款機的納稅人暫不納入網絡發票推廣應用范圍。納稅人現使用以上方式開具發票的,應至少每月報送發票開具信息一次。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發票的,在已使用的稅控收款機自然淘汰后轉為使用網絡發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