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所[2011]201號
頒布時間:2011-12-02 16:46:47.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的有關規定,現將《“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減免稅”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中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減免稅”事項管理規程相應廢止。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減免稅”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減免稅(事先備案類,試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納稅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
2、傷殘人員專門用品制作師名冊及其相關的《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以及申請前年度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檢查合格證明復印件(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
3、當年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明細資料復印件及其上述收入占企業全部收入比例的計算說明(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
4、企業的生產和裝配條件以及幫助傷殘人員康復的其他輔助條件的說明材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限:分局三十個工作日(崇明縣局二十個工作日)。
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稅務所——職能科(處)室——分局局長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稅優惠條件;
3、審核納稅人申請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4、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先備案結果通知書》和《告知書》。
回復方式:《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先備案結果通知書》和《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