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12號
頒布時間:2011-12-22 08:58:35.000 發文單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為規范納稅人涉稅證明開具工作,優化納稅服務,現將稅務違法證明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申請
納稅人根據有關部門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一定時期內的稅務有無違法情況的證明。
納稅人應區分不同情況提供如下資料:
(一)擬申請上市(或增發)的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深圳市中小企業上市培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具的《關于為某某公司出具無違法違規證明的函》。若上市主體公司在外地,深圳的子公司或關聯公司需要開具證明的,其取得的上市主體公司所在地類似深圳上市辦機構出具的書面函件,可比照深圳上市辦函件處理;
2.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非擬申請上市(或增發)的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納稅人書面申請;
2.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開具條件
(一)納稅人法定代表人未擔任其他非正常戶(含非正常注銷戶)法定代表人;
(二)納稅人在證明環節不存在稅務監控;
(三)納稅人無稅務違法違章未結案情況。
若存在上述情形的,納稅人應先對上述事項進行處理,然后可開具稅務違法證明。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稅務違法證明模塊上線的通知》(深國稅函[2010]235號)同時廢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