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稅[2011]2601號
頒布時間:2011-11-30 14:46:15.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單位,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調整如下。
一、增值稅起征點
?。ㄒ唬╀N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ㄈ┌创渭{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二、營業稅起征點
?。ㄒ唬┌雌诩{稅的,為月營業額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