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1號
頒布時間:2011-12-01 11:36:13.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為了全面加強全省地稅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管理,強化稅源監控,提高納稅服務水平,保護納稅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代開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省地稅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的管理,強化稅源監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稅機關代開普通發票,指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代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
地稅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代開發票。但必須與受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責任等內容。凡帶有抵扣功能的普通發票和屬于免稅范圍的普通發票,不得委托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代開。
第三條 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一)單位或者個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二)被地稅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單位或個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單位和個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可以向經營地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第四條 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一)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地稅機關可為其代開發票;
(二)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主管地稅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為其代開發票;
(三)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當地地稅機關可為其代開發票;
(四)提供免稅勞務收取款項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勞務發生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第五條 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真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發生的勞務服務項目、金額等出具的書面證明;
(三)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代開《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和《建筑業統一發票》的,還應提供不動產銷售、建筑安裝勞務合同,中標通知書等工程項目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手房銷售代開《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的,還應提供產權所有證明和買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代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還應提供承運貨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
本條所稱的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內容必須載明所發生的勞務服務項目、金額、地點以及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和聯系人等內容,并加蓋單位公章(付款方為個人的,以簽章或簽字確認)。
對個人申請代開發票數額在50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身份證明。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對要求代開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核對,包括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合法身份證件以及購貨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等,核對一致的,方可予以代開。
對申請代開金額較大的(具體標準由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應當由地稅機關進行實地核查,核查屬實的,再予以代開。相關的審核標準、程序、時間和權限由市地方稅務局確定,并進行公示。
第七條 地稅機關代開發票應當使用《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但有下列情形的,使用行業代開發票:
(一) 銷售不動產應使用《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代開)》;
(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應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
(三)建筑業應使用《建筑業統一發票(代開)》。
第八條 地稅機關代開普通發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應用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征管業務系統開具,同時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代開發票專用章的規格和式樣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55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由縣(區)地稅局刻制。
第九條 對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地稅機關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征收稅款(基金、費)。并在代開的發票上注明完稅憑證號碼、在完稅憑證上注明代開發票的發票號碼。
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個人經營收入額達不到按次納稅起征點的,只代開發票,不征稅;但根據代開發票記錄,屬于同一申請代開發票的個人,在一個納稅期內累計開票金額達到按月納稅起征點的,應當在達到起征點的當次一并累計征稅。
屬于免稅范圍的,應當在發票票面的“備注”欄內注明“免稅”字樣。
第十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加強代開普通發票的管理,制定和明確代開發票崗位職責,建立健全代開發票領用、開具、保管、繳銷等管理制度,加強對代開發票資料、征稅信息的復核、監控和定期檢查。對代開發票次數較多和累計開票金額較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作為重點進行管理。
代開發票的證明材料要裝訂成冊,立卷存檔。
第十一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加強對代開發票的納稅服務工作,公開代開發票流程,方便單位和個人代開發票。對符合代開發票條件的,應及時按規定予以開具,不得推諉拒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31日廢止。2009年10月19日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的《陜西省地方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陜地稅發[2009]1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