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8號
頒布時間:2011-12-02 11:48:31.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普通發票印制管理,提升普通發票印制質量,保護納稅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普通發票定點印制企業管理規定(試行)》,現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普通發票定點印制企業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普通發票印制企業的監督管理,提高普通發票印制質量,保護納稅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發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的企業印制。
未經省地方稅務局確定,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三條 印制普通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印制普通發票的企業由省地方稅務局以招標的方式進行確定。
對已確定的印制企業,由省地方稅務局核發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的《發票準印證》。
第四條 印制普通發票企業應當是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企業,并在本省轄區內印制;特殊情況確需到省外印制的,應當由省地稅局協商印制地省地稅局同意,由印制地省地稅局確定的企業印制。
第五條 印制普通發票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省地方稅務局領取全國統一式樣、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制作的發票監制章,并持省地方稅務局開具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申請審批表》,到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經營企業購買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六條 印制普通發票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普通發票印制管理制度、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和保密制度、質量監督檢驗制度以及專庫保管制度,依照地稅機關的《發票印制通知書》印制發票。
第七條 印制普通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地稅機關批準的數量和式樣印制發票。
第八條 印制普通發票企業印制發票必須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并按統一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進行印制,印制企業不得修改或更換。
第九條 印制普通發票企業的印制車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指定專人、專機印制發票;
(二)印制普通發票車間必須有防熱、防冷、保溫設施,并且溫度、濕度應達到規定的標準;
(三)印制普通發票車間必須具備安全、防盜、防火、防水的設施;
(四)印制普通發票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印制發票崗位責任制度,對各機臺或班組印制發票數量進行登記,對移送裝訂車間發票進行接交驗收。
第十條 發票印制完結后必須按以下規定裝訂發票:
(一)對印制車間移送的發票數量要進行清點查實登記,并按人或班組分發、登記,分清責任;
(二)發票各聯次按順序號碼整理裝訂,不得缺號、多號、重號,各聯發票上下格線一致,不得錯位;
(三)按規定的發票份數和裝訂線進行裝訂,不得多頁、少頁;
(四)裝訂車間將成品發票移交庫房保管時,應與庫房保管人員按規定辦理接交、清點核實和簽章手續。
第十一條 印制企業必須按以下規定進行質量檢驗:
(一)發票印制企業應分級設置發票專職質量檢驗人員,按發票印制流程設立工序之間互檢、車間專職檢驗人員檢驗和企業質量檢驗機構總檢的發票質量檢驗程序,確保發票印制質量。
(二)發票質量檢驗程序:
印制普通發票的人員對印制的發票應自行質量檢驗,再由車間的專職質量檢驗人員檢驗無誤后登記造冊,轉至裝訂車間;
裝訂普通發票的班組或個人對已裝訂的成品發票應自行質量檢驗,檢驗合格后在封底內頁加蓋裝訂負責人印章,再交由車間的專職質量檢驗人員檢驗無誤后在發票封底內頁再次蓋章,以落實責任;
由車間專職檢驗人員檢驗后的成品發票,再經該企業的質量檢驗機構的人員復查檢驗合格簽章后,移交庫房保管。
印制企業對普通發票印制和裝訂過程中產生的次品、廢品、廢紙、邊角料清點登記,由各車間質量檢驗人員清點登記,及時移送庫房保管。
第十二條 質量檢驗人員的職責:
(一)檢查普通發票的名稱、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等是否符合《發票印制通知書》載明的內容和要求;
(二)檢查“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套印的位置和顏色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
(三)檢查印制的普通發票是否按照規定使用發票防偽專用品;
(四)檢查每本普通發票的份數和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按順序排列,有無多號、缺號、重號、錯號等情況;
(五)檢查印制普通發票批次和發票本數的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按順序排列;
(六)檢查每本普通發票所有份數的聯次順序、顏色是否正確,上下聯格線是否一致,有無錯位;
(七)檢查每本普通發票裝訂線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三條 印制普通發票企業應當按以下規定保管和領發發票:
(一)應當有專用庫房和確定專人保管發票。
(二)發票專用庫房應當設有防盜、防火、防水、防霉、防鼠等安全設施,無安全設施的,不得作為發票專用庫房。
(三)應當設置發票保管賬薄,發票出庫、入庫要填制出入庫憑證,對出入庫發票的種類、數量、起止號碼詳細查驗核實并及時登記賬薄。
(四)領購普通發票的單位必須持省地方稅務局開具的發票專用介紹信、《發票印制通知書》 或《冠名發票提取單》和《發票領購薄》,到發票定點印制企業領購。
(五)普通發票定點印制企業對領購發票單位所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起止號碼應填寫在《發票領購薄》上,加蓋印章并登記發票保管賬簿。
(六)發票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專職保管人員,每月對所保管的發票和發票防偽專用品要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工作,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保證賬物相符。
(七)發票次品、廢品及廢紙、邊角料,應當報請主管地稅機關查驗批準并監督銷毀,未經地稅機關查驗核準,印制企業不得擅自銷毀。
第十四條 印制普通發票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發票保密制度。
(一)普通發票印制全過程要認真做好安全保密和保衛工作,發票的印制、裝訂、保管、運輸應當與其它產品隔離。
(二)印制、裝訂普通發票的車間,發票防偽專用品庫房,發票成品庫房,非車間人員、保管人員未經主管廠長批準或監印人員的許可,任何人員不得進入。
(三)對印制發普通票的種類、式樣、印版(包括電子版)、各聯用紙和紙的克數、專用油墨、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技術等相關信息應嚴格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密。
(四)要加強對印制、保管普通發票人員的日常保密教育工作,提高他們對發票保密重要性的認識和法律意識,保證發票保密制度的落實。
第十五條 地稅機關應當對印制普通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印制普通發票企業必須接受地稅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和作假。
第十六條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施行, 2016年12月31日廢止。2009年10月19日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的《陜西省地稅普通發票定點印制企業管理規定》(陜地稅發[2009]1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