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1-12-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按差額方式確定計稅營業額,并據以繳納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第二條所稱“按差額方式確定計稅營業額”指對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規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項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第四條 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按照“清單申報、憑證扣除、票表比對、評估檢查”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憑證的扣除應遵照孰低原則。即納稅人實際支付的款項小于取得的原始憑證上注明的金額時,按實際支付數填列; 納稅人取得的原始憑證上注明的金額小于實際支付的款項時,按原始憑證上注明的金額填寫。
第六條 納稅人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的憑證必須合法有效。所謂合法有效,是指憑證本身要同時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合法有效憑證具體包括: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七條 納稅人應根據取得的扣除項目合法有效憑證逐一填列《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明細表》(見附件二)并建立臺賬,按納稅歸屬期分類核算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金額(具體項目見附件一)。在進行營業稅納稅申報時,除按規定報送申報資料外,同時報送《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明細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一)扣除憑證內容與實際發生情況不符或虛開的;
(二)扣除項目金額核算不清的;
(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二)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三)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發生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第九條 納稅人應按以下原則計算當期計稅營業額:
(一)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準予扣除轉讓項目的受讓或購置原價,相應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金額在實現收入時扣除。
(二)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買賣轉讓業務(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四大類),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同一大類金融商品在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并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后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三)納稅人發生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業務,按當期實現的營業收入減去相關扣除項目后的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應扣未扣的部分允許結轉下一納稅期進行扣除。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實際征管需要,比對、核查納稅人申報的扣除項目,并要求納稅人報送以前年度扣除項目匯總情況審核報告或提供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鑒定報告。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差額征稅相關措施,對稅負異常的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評估發現有重大問題的,移交稽查部門稽查;同時做好扣除憑證的信息比對工作,逐步實現計算機比對,探索差額征稅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條 對納稅人未按本辦法報送納稅資料的,稅務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營業稅差額征稅具體項目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