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財法稅[2011]54號
頒布時間:2011-11-21 10:27:53.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等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各地州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利企業發展的要求,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精神,經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區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調整如下:
一、增值稅起征點
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二、營業稅起征點
l、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0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