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發[2011]170號
頒布時間:2011-11-17 11:22:43.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根據財政部令第65號《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經研究,現將我省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如下:
一、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