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2號
頒布時間:2011-04-15 14:09:21.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統一式樣發票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48號)規定,我局擬在全省開展簡并發票種類統一發票式樣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簡并發票種類統一發票式樣后我省地稅發票(以下簡稱新版發票)的種類
(一)通用類發票
1.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2.建筑業統一發票
3.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
4.發票換票證
5.四川省**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6.四川省**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有獎)
7.四川省**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
8.四川省**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9.四川省**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有獎)
?。ǘ┯∮袉挝幻Q發票
1.**公司機打發票
2.**公司定額發票
3.**保險公司**保險憑證(保單代發票)
4.**門票
5.**公交公司客票
二、特殊行業新舊發票的銜接
(一)從事代收費業務的銀行,使用平推式通用機打發票或卷式通用機打發票。
(二)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國際海運船舶代理業、國際海運業及報關代理業的納稅人,使用平推式通用機打發票。
(三)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使用平推式通用機打發票。
三、申請印有單位名稱新版發票的條件
納稅人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印制有單位名稱的發票: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發票年使用量在10萬份以上。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需使用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的,可采取在通用機打發票上通過軟件程序將單位名稱(或標識)打印在票頭左側或下方的方式。
四、新版發票的防偽措施
1.驗證碼。新版發票的發票聯(城市公交客票除外)均采用驗證碼防偽措施。有獎發票驗證碼為密碼,其他發票驗證碼為明碼。驗證碼由8位數字組成。
2.防偽紙。新版定額發票(無獎、有獎)和單聯機打發票(平推、卷式(出租車發票除外))使用70克白水印稅徽圖案和黑水印“四川地稅”字樣加背面具有劃痕顯紫紅色線條的防偽水印紙;新版多聯機打發票(平推(含建筑業銷售不動產發票)、卷式)和手工發票的發票聯(第一聯)使用45克有色和無色熒光彩纖加背面具有劃痕顯紫紅色線條的防偽壓感紙;新版貨運發票各聯仍使用背涂干式復寫紙。
通用發票無法涵蓋的門票和城市公交車客票暫不使用防偽紙。
五、新版發票各聯印色及套?。由w)發票專用章的規定
1.新版發票各聯印色。發票聯:棕色;記賬聯:藍色;存根聯:黑色。如聯次有增加印色依次為紫色、紅色。定額發票印色統一為棕色。
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建筑業統一發票、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各聯印色與舊版發票印色一致。
2.新版發票的發票聯套印(加蓋)發票專用章的規定。所有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原則上都必須在印制環節套印用票單位發票專用章,通用發票則由用票單位在開具發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套?。由w)在發票右下方。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紅色。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范化簡稱。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簡化字,字體為仿宋體。“ 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高4.6mm、字寬3mm;納稅人名稱字高4.2mm、字寬根據名稱字數確定;納稅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數字字高為3.7mm,字寬1.3mm.
六、新版機打發票自開票軟件規定
(一)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自開票納稅人,繼續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開發的貨運發票稅控開票軟件。
?。ǘ╅_具通用機打發票和印有單位名稱機打發票的納稅人、開具建筑業統一發票和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的自開票納稅人,免費使用四川省地方稅務局普通發票自開票軟件(單機版2.0)。納稅人使用該軟件需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相關信息,具體程序和手續按本轄區市(州)地方稅務局規定執行。
成都市地方稅務局管轄的建筑業、銷售不動產自開票納稅人通過登錄“成都市地方稅務局網絡在線開具發票系統”開具建筑業統一發票和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具體程序和手續按成都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執行。
(三)發票使用量較大、信息化程度較高、企業內部實現了數據集中或聯網處理且開票數據存儲安全可靠的納稅人,可使用自行開發的開票軟件開具印有單位名稱的機打發票,但必須將開票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并按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電子和紙質數據。如有違反,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新版發票啟用時間及舊版發票的處理
新版發票從2011年5月1日起逐步啟用,具體時間由市(州)地方稅務局確定。舊版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1年9月30日,2011年10月1日新版發票全面使用,舊版發票停止使用。請廣大納稅人在滿足使用的前提下合理領購發票,避免損失和浪費。
納稅人如需了解本公告關于簡并發票種類統一發票式樣的其他未盡事宜,請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咨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