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3號
頒布時間:2011-04-27 14:06:35.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5號,以下簡稱《公告》),現就有關實施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預核定調整的條件
企業在認定或年度檢查合格后、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應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公告》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認定。對人員增減數超過原預核定時認定失業人員25%以上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在企業申請認定的當月調整預核定并通報同級國家稅務機關,年度內以后月份發生變化的不再調整。
二、戳記
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減免稅時,須在《就業失業登記證》相應欄目中加蓋戳記。戳記應載明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和減免稅起訖年月(手填年月數字的,應當為漢字大寫:零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