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稅二[2011]121號
頒布時間:2011-11-15 11:43:10.000 發文單位: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分局),市局直屬分局:
為促進小型微型服務業發展,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以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浙地稅函[2011]348號)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營業稅起征點統一調整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請各地認真做好提高營業稅起征點的宣傳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