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5號
頒布時間:2011-11-09 09:48:44.000 發文單位:紹興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規范存量住房交易納稅申報行為,維護存量住房交易市場稅收公平,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應用房地產評稅技術核定交易環節計稅價格工作的通知》(財稅[2009]10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0]105號)及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工作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將在市本級范圍內正式應用紹興市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基準價系統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計稅價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凡進行存量住房交易的均應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依法如實申報納稅。對申報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進行核定。
1、自2011年12月1日起,對紹興市區的所有存量住房交易,當納稅人申報的房屋交易價格高于或等于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基準價系統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時,按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稅;當納稅人申報的房屋交易價格低于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基準價系統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按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基準價系統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稅。
2、由法院判決、裁定和仲裁機構裁決的房屋權屬轉移,以判決、裁定和裁決的價格為計稅價格。
3、通過拍賣公司公開拍賣的房屋權屬轉移,以拍賣的實際成交價格為計稅價格。
二、納稅人如對該最低計稅價格有爭議的,按照《紹興市區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處理。
三、對除存量住房交易以外的其他存量房交易,繼續按原方式計征稅款。
四、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基準價系統原則上根據房地產市場變化進行適時調整。
特此公告。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