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5號
頒布時間:2011-10-26 13:29:51.000 發文單位: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管理規定》予以發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票樣(略)
10:發票繳銷申請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地稅普通發票管理,保障國家稅收,維護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以下簡稱通用定額發票,票樣見附件1)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通用定額發票,是指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或收取的固定票面金額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票證管理所負責全市通用定額發票的印制、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局和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負責各自管轄范圍內的通用定額發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市內各稽查局負責檢查被查對象的通用定額發票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二章 通用定額發票的領購
第五條 依法在我市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領購通用定額發票:
?。ㄒ唬氖峦\囀召M業務的;
(二)月營業額在四萬元以下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
?。ㄈ┰聽I業額在四萬元以下實行查實征收方式的;
?。ㄋ模┰聽I業額在四萬元以上,其經營特點適合使用通用定額發票的;
?。ㄎ澹┨峁┝阈欠招枰涮资褂猛ㄓ枚~發票的。
第六條 凡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首次申請領購通用定額發票,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抖悇盏怯涀C》副本原件;
?。ǘ┙涋k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ㄈ┨顚懲暾氨趁媪粲邪l票專用章印模的《納稅人使用發票認定申請表》(附件2)。
復印件應當為A4紙一式一份,納稅人須逐頁簽署“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簽字加蓋公章,如同一證件資料頁數較多,可僅在首頁簽署“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簽字蓋章,同時在騎縫加蓋公章,下同。
第七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審核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完整、填寫內容是否準確、手續是否齊全。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當場受理。
對于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于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開具《限期補正資料通知書》,與申請資料一并退還申請人補正。
第八條 經審核符合領購通用定額發票條件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確定其發票準購金額、發票領購方式及交驗期限等,并向其下達《準予使用發票通知書》(附件3)及《發票領購簿》。
經審核不符合領購通用定額發票條件的,應當向其下達《不予使用發票通知書》(附件4)。
地稅機關的審核確認工作應當于5日內辦結。
第九條 納稅人再次領購通用定額發票時,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審驗其已使用發票后,根據限購的發票種類和準購金額發售發票。
第十條 通用定額發票月準購金額原則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單月最高累計開票金額的1.5倍。
第十一條 納稅人需要變更發票種類和準購金額等信息,應當填報《納稅人領購發票認定信息變更申請表》(附件5),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
對于符合通用定額發票認定信息變更條件但申報的證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當場或者于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開具《限期補正資料通知書》,與申請資料一并退還申請人補正。
第十二條 主管地稅機關的審核確認工作應當于5日內辦結,并下達《核準納稅人變更發票認定信息通知書》(附件6)或《不予核準納稅人變更發票認定信息通知書》(附件7)。
第十三條 納稅人申請停業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收回其《發票領購簿》和未使用的通用定額發票并填寫《收繳個體停業戶發票清單》(附件8)。
納稅人停業到期或提前申請復業的,應當持《收繳個體停業戶發票清單》領取由地稅機關保存的通用定額發票和《發票領購簿》。
第十四條 納稅人被認定為準非正常戶、非正常戶和證件失效戶的,不得領購發票,其未交驗發票由主管地稅機關公告作廢。
第十五條 主管地稅機關發現納稅人領購發票種類和月準購金額設置不符合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且拒不接受處理或者有偷、逃、抗、騙稅行為被司法機關立案查處、查封等情形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停供并收繳其發票。
第三章 通用定額發票的開具
第十七條 通用定額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加蓋收款單位發票專用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號)要求確定。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ㄈ┙榻B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十九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條 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第二十一條 開具通用定額發票應當使用中文。付款方是單位的,應當填開單位全稱,不得填開簡稱;付款方是個人的,應當填開個人全名,不得只填開姓、空白不填開或填開其他內容。
第四章 通用定額發票的交驗
第二十二條 通用定額發票按照驗舊購新的方式管理,交驗期限應當設定為月。但發票使用規范且無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可以適當放寬設定為季。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根據主管地稅機關確定的交驗期限,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次月內交驗通用定額發票;在發票交驗期限內未發生發票使用行為的,也應當按照規定交驗發票。
首次申請領購通用定額發票且發票交驗期限設定為月的,若在上半月辦理發票領購手續,應當于次月交驗發票;若在下半月辦理發票領購手續,應當于次次月交驗發票。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交驗通用定額發票時,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一)《發票領購簿》原件;
?。ǘ┨顚懲暾摹栋l票使用情況申報表》(附件9);
?。ㄈ┮咽褂玫耐ㄓ枚~發票。
第二十五條 通用定額發票的存根聯不得作為記賬憑證,應當以注明發票號碼和發票代碼的會計憑證入賬。
第二十六條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連續三個月超定額交驗發票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及時調整定額。
第五章 通用定額發票的繳銷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繳銷通用定額發票:
?。ㄒ唬┌l生改組、分立、合并、聯營、破產、變更經營項目、注銷稅務登記等事項,原有發票不能繼續使用的;
?。ǘ┑囟悪C關統一換版,原有發票不能繼續使用的;
?。ㄈ┐伟姘l票不能使用的;
(四)發票丟失或被盜的;
?。ㄎ澹┌l票超過使用期限的;
?。┌l票霉變、水浸、鼠咬、火燒的;
?。ㄆ撸┌l票使用量大又無保管能力的。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到主管地稅機關繳銷通用定額發票時,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ㄒ唬抖悇盏怯涀C》副本原件;
?。ǘ┙涋k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發票領購簿》原件;
?。ㄋ模┨顚懲暾摹栋l票繳銷申請表》(附件10);
?。ㄎ澹┬枥U銷的發票原件。
納稅人因丟失不能提供通用定額發票原件的,應當持登報作廢聲明原件辦理繳銷手續。
因霉變、水浸等原因損壞的通用定額發票,需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后方可繳銷。
第二十九條 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在“發票監制章”處做剪口處理,并將已剪發票監制章的通用定額發票返還納稅人。
第三十條 遷移納稅人領購未用的通用定額發票,不需繳銷,由地稅機關進行數據遷移處理,納稅人可以在遷入地繼續使用。
第六章 通用定額發票的保管
第三十一條 開具通用定額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地稅機關的規定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準確盤點、核對、記錄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
第三十二條 使用通用定額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地稅機關,并到地稅機關指定報社刊登作廢聲明。
第三十三條 已經開具的通用定額發票存根聯和《發票領購簿》應當保存5年,不得擅自毀損,保存期滿,報經主管地稅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七章 通用定額發票的防偽
第三十四條 通用定額發票按照人民幣等值以元為單位,分為壹元、貳元、伍元、拾元、貳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七種面額,使用彩色纖維防偽紙印刷,規格為175mm×70mm,發票聯次為并列兩聯,即存根聯和發票聯。
第三十五條 通用定額發票的發票聯左上角印有無色熒光墨,在偽鈔識別儀燈光照射下顯示大連地稅標識圖案。
第三十六條 通用定額發票使用密碼防偽技術,在發票聯設有密碼區,用銀漿覆蓋,刮開后顯露。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可以登陸大連地稅網站(www.dl-l-tax.gov.cn)發票查詢系統,根據系統提示,錄入“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驗證碼”,可以查詢“發票名稱”“購票單位名稱”“購票時間”“售票地稅機關”等信息。繼續錄入發票密碼,可以獲知該組發票的查詢次數。
查詢信息與票面信息不符的,為不符合規定發票。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使用通用定額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地稅機關的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件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九條 地稅機關應當將納稅人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通用定額發票等情況納入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專案檢查,做到查案必查票、查賬必查票、查稅必查票。
地稅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地稅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四十條 對于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地稅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發票管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公告》(2011年第11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地稅機關應當依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發票違法行為公告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1年第7號)規定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條 對于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
地稅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日內”均含本數,“日”指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