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3號
頒布時間:2011-10-13 11:52:19.000 發文單位: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大連市地方稅務局房地產業和建筑業〈外管證〉及報驗項目登記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3.文書受理回執單
12.爭議裁決申請調查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房地產業和建筑業《外管證》及報驗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簡化辦稅流程,減輕納稅人負擔,加強稅源監控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和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地方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納稅人所涉及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事項:
(一)外地納稅人來我市臨時從事建筑安裝勞務;
(二)我市納稅人到外省市臨時從事建筑安裝勞務;
(三)我市納稅人跨區(市、縣)臨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或建筑安裝勞務;
(四)我市納稅人在本區(市、縣)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或建筑安裝勞務。
第三條 房地產業和建筑業《外管證》及報驗項目登記管理遵循強化管理與優化服務相結合、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規范與效率相結合、精細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外管證》管理
第一節 基本分類
第四條 《外管證》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外管證》和建筑安裝項目《外管證》兩種。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外管證》和建筑安裝項目《外管證》分別有市內跨區、到外省市和外省市來連三種類型。
市內跨區《外管證》是指我市納稅人跨區(市、縣)臨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或建筑安裝勞務開具的《外管證》。
到外省市《外管證》是指我市納稅人到外省市臨時從事建筑安裝勞務開具的《外管證》。
外省市來連《外管證》是指外地來連納稅人到我市臨時從事建筑安裝勞務開具的《外管證》。
第六條 《外管證》狀態包括已開具、已到期未核銷、已核銷、已到期未繳銷、已繳銷、已續開和已作廢七種類型。
已開具是指納稅人取得《外管證》,且《外管證》尚未到期。
已到期未核銷是指納稅人《外管證》已到期,但未在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核銷。
已核銷是指納稅人《外管證》到期或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并在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核銷。
已到期未繳銷是指納稅人《外管證》在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核銷,但未在外出經營結束后10日內或《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到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繳銷。
已繳銷是指納稅人《外管證》在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繳銷或續開,原《外管證》狀態變為繳銷。
已續開是指納稅人《外管證》到期但外出經營活動尚未結束,在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續開的《外管證》。
已作廢是指納稅人取消外出經營活動而在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作廢《外管證》,或納稅人自《外管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報驗項目登記,《外管證》作廢。
第七條 《外管證》報驗狀態包括報驗和未報驗兩種。
已報驗是指納稅人取得《外管證》后,在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了報驗項目登記。
未報驗是指納稅人取得《外管證》后,尚未到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報驗項目登記。
第二節 《外管證》開具
第八條 在我市辦理稅務登記的營業稅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二條(二)或(三)款規定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或建筑安裝勞務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有關證件資料向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
下列情況,不需要辦理《外管證》:
(一)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局管轄的納稅人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臨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或建筑安裝勞務,均按照現行直屬局征管范圍執行,辦理主管局項目登記,不需要開具《外管證》。
(二)我市納稅人跨區(市、縣)從事工程額30萬元以下建筑安裝項目的,均適用簡易項目登記,不需要開具《外管證》。
簡易項目登記是指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按照報驗項目登記信息采集要求,通過簡易自開或代開發票程序采集相關項目和合同信息后直接開具發票的程序。簡易項目登記不需要履行項目落戶、信息認定與核實、項目注銷等管理程序。
第九條 《外管證》應當按照“一項目一證”的原則,根據納稅人外出經營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開具,具體要求如下:
(一)市內跨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外管證》起始日期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取得日期,延續至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終結,無具體終止日期。
(二)市內跨區建筑安裝項目《外管證》起始日期為外出經營合同起始日期,終止日期原則上為外出經營合同終止日期,但外出經營合同有效期超過一年的,終止日期為外出經營合同起始日期+1年。
(三)到外省市的建筑安裝項目《外管證》起始日期為外出經營合同起始日期,終止日期原則上為外出經營合同終止日期,但外出經營合同有效期超過180天的,終止日期為外出經營合同起始日期+180天。
第十條 納稅人到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時,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復印件應為A4紙一式一份,納稅人須逐頁簽署“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簽字、加蓋公章,下同):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建設用地中標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6.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7.綜合技術經濟指標規劃圖原件及復印件;
8.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及商品房銷售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其中,4—8項資料,納稅人申請開具《外管證》時可暫不提供,但應當于取得之日起15日內向稅源管理崗補充提供。
(二)建筑安裝項目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一條 納稅人申請開具《外管證》審批流程為:稅務登記受理崗—征收科科長。
第十二條 納稅人申請開具《外管證》時,應當填報《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見附件1、2)。
第十三條 稅務登記受理崗受理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資料時,對于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其中:對于建筑業承(分)包方和分(轉)包方申請開具市內跨區建筑安裝項目《外管證》的,稅務登記受理崗應當查詢或驗證合同甲方是否已開具《外管證》或辦理報驗項目登記,如無合同甲方的該項目信息,應當受理并開具《文書受理回執單》(見附件3),告知納稅人應當由合同甲方先期辦理《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后,才能為其開具《外管證》,同時啟動《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催辦程序。
第十四條 《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催辦程序如下。
(一)稅務登記受理崗將受理的資料傳遞給征管綜合科;
(二)征管綜合科視情況處理:合同甲方為本局管轄的,應當責成管理科所催辦,可以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通知其5日內辦理《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合同甲方非本局管轄的,將納稅人填報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復印件提交市局處理。
第十五條 征收科科長審批終結后,稅務登記受理崗打印《外管證》(一式四份,見附件4)。申請開具市內跨區《外管證》的,應當打印《報驗項目登記表》(一式二份,見附件5、6)。同時,向納稅人發放《外管證及項目登記涉稅事項告知書》(一式一份,見附件7)。
第十六條 納稅人《外管證》丟失的,應當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原件或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填寫《外管證及報驗項目登記表遺失報告表》(一式二份,見附件8),由稅務登記受理崗直接為其補開《外管證》(一式四份),并注明“遺失補開”字樣,同時收回納稅人未丟失的《外管證》聯次。
第十七條 《外管證》原則上應當加蓋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公章,也可加蓋稅務登記專用章。
第十八條 對納稅人申請辦理《外管證》,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場辦結。
對于因合同甲方未辦理《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而無法驗證外出經營是否真實的,應當在合同甲方辦理《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后即時辦結,但原則上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辦結;對于5日內合同甲方仍未辦理《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按照市局意見辦理。
第十九條 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戶整理、保管《外管證》資料,暫不歸檔,待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與證明繳銷相關證件資料一并歸檔。
第三節 《外管證》核銷
第二十條 在我市辦理報驗項目登記的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或尚未結束但所持有的《外管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或有效期屆滿次日,到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核銷《外管證》。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核銷《外管證》應當填寫《外管證核銷、繳銷(續開、作廢)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9),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一)報驗項目登記表;
(二)《外管證》的納稅人留存聯;
(三)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辦理《外管證》核銷流程為:稅源管理崗—管理科(所)長。
第二十三條 在我市辦理報驗項目登記的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的,稅源管理崗應當先為納稅人注銷項目登記,再核銷《外管證》。
第二十四條 稅源管理崗應當查詢制作《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核銷單》(一式二份,見附件10),經管理科(所)長審核同意后,打印《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核銷單》,并在《外管證》上注明“發票領用及稅款繳納情況見《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核銷單》”字樣,同時在《外管證》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核銷單》上簽字蓋章,返還納稅人《外管證》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核銷單》各一份,由納稅人回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繳銷或續開《外管證》。
外地納稅人來我市臨時從事建筑安裝勞務的,納稅人或其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必須在《外管證》上填寫發票領用及稅款繳納情況的,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滿足要求。
第二十五條 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稅源管理崗應當向《外管證》有效期屆滿但未及時辦理核銷手續的納稅人催辦核銷《外管證》,并按照規定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外管證》核銷時,《外管證》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核銷單》原則上應當加蓋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公章,也可加蓋稅務登記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手續齊全且對發票領用和稅款繳納情況經審核無異議的,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場辦結;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源管理崗應當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經審核,對納稅人發票領用和稅款繳納情況有異議的,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原則上應當自受理核銷之日起5日內核實處理完畢。
第二十八條 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照項目整理、保管《外管證》資料,暫不歸檔,待納稅人外出經營結束后,與證明核銷及項目登記相關證件資料一并歸檔。
第四節 《外管證》繳銷或續開
第二十九條 已開具《外管證》的納稅人,應當于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10日內或《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到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繳銷或續開《外管證》。
第三十條 納稅人繳銷或續開《外管證》應當攜帶或填寫《外管證核銷、繳銷(續開、作廢)申請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一)到外省市《外管證》(應有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注明的發票領用和稅款繳納情況,并加蓋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印章)或市內跨區《外管證》(簽字并加蓋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印章)及《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核銷單》;
(二)延期的外出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外出經營合同期限超過《外管證》有效期限的需提供);
(三)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 稅務登記受理崗應當在《外管證核銷、繳銷(續開、作廢)申請表》上簽字確認并加蓋稅務登記專用章。
繳銷到外省市《外管證》時,稅務登記受理崗應當采集錄入納稅人外出經營的發票領用和稅款繳納情況。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申請續開《外管證》的,稅務登記受理崗應當對照納稅人提供的延期外出經營合同,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外管證》有效期限,直接為納稅人續開《外管證》,并告知納稅人將續開的《外管證》相關聯次送交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稅源管理崗。
第三十三條 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稅源管理崗應當向《外管證》有效期屆滿但未及時辦理繳銷手續的納稅人催辦繳銷《外管證》,并按照規定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第三十四條 對于提供資料完整、《外管證核銷、繳銷(續開、作廢)申請表》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場辦結。對于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登記受理崗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外出經營結束后,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戶整理、保管《外管證》開具、繳銷、續開相關文書表格和資料。
第五節 《外管證》作廢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取消外出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作廢《外管證》。
納稅人自市內跨區《外管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報驗項目登記的,《外管證》自動作廢。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申請作廢《外管證》時,應當填寫《外管證核銷、繳銷(續開、作廢)申請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復印件應為A4紙一式一份):
(一)原《外管證》。
(二)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納稅人《外管證》聯次丟失的,應當同時填寫《外管證及報驗項目登記表遺失報告表》(一式二份),但不需要補開《外管證》。
第三十八條 稅務登記受理崗應當在《外管證核銷、繳銷(續開、作廢)申請表》上簽字確認并加蓋稅務登記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對已報驗且有發票領用或稅款繳納記錄的,已開具《外管證》不允許作廢,必須啟動項目注銷、《外管證》核銷和《外管證》繳銷程序。
第四十條 《外管證》作廢的,納稅人可以到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稅務登記受理崗申請恢復,工作程序和提交資料比照《外管證》開具或續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戶整理、保管納稅人《外管證》作廢相關文書表格和資料。
第三章 報驗項目登記
第四十二條 報驗項目登記包括外來項目登記、跨區項目登記和主管局項目登記。
外來項目登記是指外地納稅人來我市臨時從事建筑安裝勞務應當辦理的項目登記。
跨區項目登記是指我市納稅人跨區(市、縣)臨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或建筑安裝勞務應當辦理的項目登記。
主管局項目登記是指我市納稅人在本區(市、縣)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或建筑安裝勞務應當辦理的項目登記。
第四十三條 以下情況,不適用本辦法四十二條規定:
(一)我市納稅人跨區(市、縣)從事工程額30萬元以下建筑安裝項目適用簡易開票程序,不需要辦理跨區項目登記;
(二)我市納稅人在本區(市、縣)從事工程額30萬元以下建筑安裝項目適用簡易開票程序,不需要辦理主管局項目登記;
(三)直屬局納稅人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臨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均辦理主管局項目登記,不需要辦理跨區項目登記;
(四)直屬局納稅人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臨時從事建筑安裝勞務,工程額30萬元以上的,辦理主管局項目登記;工程額30萬元以下的,在直屬局適用簡易開票程序,均不需辦理跨區項目登記。
第四十四條 應當辦理報驗項目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納稅人應當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30日內,到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稅務登記受理崗辦理報驗項目登記。
外地納稅人來我市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臨時從事建筑安裝勞務的,應當在建筑安裝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先到市聯合登記機構辦理報驗項目登記,再到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落戶登記。其他應當辦理報驗項目登記的建筑安裝項目,納稅人應當在建筑安裝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項目地聯合登記機構和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報驗項目登記。
第四十五條 納稅人到聯合登記機構和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報驗項目登記時,應當填報或攜帶《報驗項目登記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一)外來項目登記(建筑安裝項目)
1.《外管證》(兩份);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首次來連納稅人需提供);
3.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外出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復印件(首次來連時需提供);
6.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跨區項目登記(房地產開發項目)
1.《外管證》(兩份);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建設用地中標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6.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7.綜合技術經濟指標規劃圖原件及復印件;
8.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及商品房銷售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其中,4—8項資料,納稅人辦理跨區項目登記時可暫不提供,但應當于取得之日起15日內,向稅源管理崗補充提供。
(三)跨區項目登記(建筑安裝項目)
1.《外管證》(兩份);
2.外出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主管局項目登記(房地產開發項目)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建設用地中標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5.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6.綜合技術經濟指標規劃圖原件及復印件;
7.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及商品房銷售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其中,3—7項資料,納稅人辦理跨區項目登記時可暫不提供,但應當于取得之日起15日內,向稅源管理崗補充提供。
(五)主管局項目登記(建筑安裝項目)
1.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十六條 首次來連的納稅人辦理外來項目登記時,還需填報《外來項目登記基礎信息采集表》(一式二份,見附件11)
首次來連是指納稅人第一次來我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七條 市聯合登記機構地稅機關工作人員和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稅務登記受理崗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受理審核納稅人提交的報驗項目登記資料:
(一)外來項目和跨區項目,審核納稅人《外管證》是否過期;過期的,應當告知納稅人回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重新開具。
納稅人外出經營合同和《外管證》均已過期,經審核為逾期辦理報驗項目登記的,應當對納稅人處罰后予以受理,無需要求納稅人重新開具《外管證》。
(二)審核納稅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經辦人簽署本人姓名、加蓋公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三)審核納稅人相關文書表格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齊全。
(四)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聯合登記機構地稅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五)對提供資料完整、相關文書表格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辦結,采集或讀取項目登記信息,并在《報驗項目登記表》上簽章確認。
(六)市聯合登記機構地稅工作人員受理后,應當將《報驗項目登記表》及相關證件資料全部返還納稅人,并告知納稅人于15日內到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落戶登記。
(七)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稅務登記受理崗負責收取納稅人報送資料,向納稅人發放《外管證及項目登記涉稅事項告知書》(一式一份),并將一份《報驗項目登記表》返還納稅人留存。
(八)對于已辦理報驗項目登記的納稅人,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即時進行管戶分配、基礎信息認定核實、申報方式認定工作。
第四十八條 建筑業承(分)包方和分(轉)包方申請辦理報驗項目登記的,市聯合登記機構地稅工作人員或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稅務登記受理崗還應當查詢或驗證合同甲方是否已開具《外管證》或已辦理報驗項目登記;無合同甲方該項目信息的,應當受理并開具《文書受理回執單》,告知納稅人應當由合同甲方先期辦理《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后才能為其開具《外管證》,并啟動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催辦程序。市聯合登記機構可直接責成相關基層局處理,也可提交市局處理。
因合同甲方未辦理《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而無法驗證外出經營是否真實的,應當在合同甲方辦理《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后即時辦結,但原則上應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辦結;對于受理之日起5日內合同甲方仍未辦理《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按照市局意見辦理。
第四十九條 對于未持有《外管證》的外地來連從事臨時生產經營納稅人,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責令其在15日內提供《外管證》并辦理報驗稅務登記;逾期不改正的,為其辦理以表代證登記,依法征收各項地方稅收。
對于已辦理報驗稅務登記且外出經營活動尚未結束,但《外管證》有效期屆滿的外地來連從事臨時生產經營納稅人,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自《外管證》有效期屆滿次日起,核銷其《外管證》,并責令其在15日內續開《外管證》;逾期不改正的,仍作為報驗稅務登記管理,但視同無《外管證》,依法征收各項地方稅收。
我市納稅人由于各種原因未辦理《外管證》,導致無法辦理跨區報驗登記的,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不得為其辦理以表代證登記,應當將其作為稅收管轄權爭議事項,制作《爭議裁決申請調查表》(見附件12),報送市局征收管理處裁決。
第五十條 納稅人《報驗項目登記表》丟失的,應當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原件或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填寫《外管證及報驗項目登記表遺失報告表》(一式二份),由稅務登記受理崗為其補開《報驗項目登記表》,并注明“遺失補開”字樣。
第五十一條 項目登記稅種認定: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和30萬元以上建筑安裝項目應當使用項目登記識別號申報納稅和開具發票。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和300萬元以上跨區或主管局建筑安裝項目應當按月申報納稅;其他建筑安裝項目稅種考核標志由主管地稅機關結合管理需要自行明確。
(三)報驗項目登記應當認定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外來項目登記應當同時認定企業所得稅;除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納稅人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跨區進行房地產開發通過主戶申報土地增值稅外,其他跨區房地產項目登記和主管局房地產項目登記應當認定土地增值稅。
第五十二條 項目信息核實:
(一)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定期實地核實房地產開發項目和建筑安裝項目信息,了解工程進度和納稅情況。
(二)對于核實中發現的錯誤項目信息數據,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及時修改。
(三)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定期統計核實同一納稅人的項目登記、《外管證》使用和項目稅款情況。
(四)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定期比對核實項目登記、申報納稅和發票使用情況。
項目信息核實的頻率和方式,由主管地稅機關結合管理需要自行明確。
第五十三條 經營項目或合同信息變更的,納稅人應當到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稅源管理崗,由其通過項目信息核實進行變更。涉及變更關聯性項目信息的,應當到項目地稅務登記受理崗變更。
第五十四條 已辦理報驗項目登記的納稅人,由于《外管證》到期而續開的,應當憑續開的《外管證》(兩份)和相關證件資料,到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外管證》延期手續,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留存續開的《外管證》(兩份)和相關證件資料。具體辦理崗位如下:
(一)納稅人持市內跨區《外管證》的,應當到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稅源管理崗辦理。
(二)納稅人持外省市來連《外管證》的,應當到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稅務登記受理崗辦理。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辦理報驗項目登記的房地產或建筑安裝項目完結的,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全部發票,持《報驗項目登記表》向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注銷項目登記。具體流程如下:
(一)納稅人填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報送給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稅務登記受理崗。
(二)稅務登記受理崗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1.納稅人是否有未繳銷的發票;
2.納稅人是否有未結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
3.納稅人是否有未處理的違章報告;
4.納稅人是否有未批結的減免稅報告、檢查報告、評估報告。
納稅人存在上述未辦結涉稅事項的,不予受理納稅人注銷申請,告知納稅人辦結上述涉稅事項后,再申請注銷登記。
(三)稅務登記受理崗對于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四)對于提供資料完整、《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稅務登記受理崗應當即時受理,啟動簡易注銷或一般注銷程序。一般注銷程序適用原則如下:
1.房地產開發項目和300萬元以上跨區或主管局建筑安裝項目適用一般注銷程序。
2.按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業稅收管理的若干規定》(大地稅發[2011]51號)和《關于落實進一步加強房地產業和建筑業稅收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大地稅征便函[2011]13號)規定,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稽查局參與注銷清算制度。
3.對于稅源較大的建筑安裝項目,經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提請,也可比照實行稽查局參與注銷清算制度。
(四)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注銷項目后,應當打印《注銷登記通知書》(一式二份,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留存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
第五十六條 聯合登記機構或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受理報驗項目登記時,使用聯合稅務登記專用章或稅務登記專用章。
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注銷報驗項目登記時,必須使用主管地稅機關公章。
第五十七條 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項目整理納稅人辦理的項目登記、變更、注銷等資料,并與《外管證》及其核銷資料一并保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設立、變更、注銷報驗項目登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由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具體處罰標準參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核銷或繳銷《外管證》的,由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接受處理的,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停止向其發送發票。
第六十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違反規定為納稅人辦理《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或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稅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中“以下”均含本數,“以上”均不含本數,“日”指工作日。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本辦法未列舉的生產經營項目或其他未明確規定的特殊情況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提請市局征收管理處審核,按照審核意見辦理。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文書資料,應當隨審批流程流轉和交接,不得要求納稅人額外提供相關資料或重復填報相關報表。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稅務登記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大地稅發[2008]43號)第九章第一至五節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