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第4號
頒布時間:2011-07-27 10:41:54.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23號)規定,現將我市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需辦理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的,可在其主管國家稅務局領取《北京市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的證明》,也可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自行下載打印(網址www.bjsat.gov.cn)。
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2]27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