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地稅規[2011]2號
頒布時間:2011-05-17 09:41:46.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現對企業辦理資產損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發生應以清單申報方式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應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見附件1)。
企業發生應以專項申報方式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應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見附件2)。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要求,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主管地稅機關不予受理。
二、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二級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時,應在年度終了后向該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