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地方稅務局[2011]7號
頒布時間:2011-05-03 19:54:23.000 發文單位: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發票違法行為公告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發票違法行為公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發票管理,嚴厲打擊發票違法行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違法行為公告,是指大連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及其下屬各主管地稅機關以公告文體或其他形式對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公告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人是指市局下屬各主管地稅機關管轄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發票違法行為公告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公告必須實事求是,扼要介紹違法事實,寫明處理決定的內容及其適用的法律法規依據,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發票違法行為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在辦稅服務廳公告;
(二)在地稅機關網站公告;
(三) 印發新聞通稿,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等媒體發布;
(四) 召開新聞發布會;
(五)其他公告方式。
第六條 應當公告的發票違法行為是指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包括:一般發票違法行為和重大發票違法行為。
一般發票違法行為是指年內累計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5次以下且累計罰款金額在10 000元以下的;重大發票違法行為是指年內累計違反發票管理規定5次以上或累計罰款金額在10 000元以上的。
第七條 發票違法行為公告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行文,每季度公告一次。
一般發票違法行為公告應當由主管地稅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大發票違法行為公告應當由市局負責人審批簽發。
第八條 各主管地稅機關發票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采取在辦稅服務廳專欄張貼或通過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的方式公告本轄區納稅人的一般發票違法行為,同時將公告內容按照規定格式報送市局發票管理部門備案。
采取張貼方式公告的,應當加蓋主管地稅機關印章。
第九條 各主管地稅機關發票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季度終了后5日內,按照規定格式向市局發票管理部門報送本轄區納稅人的重大發票違法行為,由市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款規定之一的方式統一公告。
第十條 發票違法行為公告不得泄露與發票違法行為無關的當事人情況;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一條 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已公告納稅人的日常管理,要從低限定其發票單張開具限額和月累計開具限額,不得超過月用量為其供應發票且交驗期限必須設定為月。
第十二條 公告的存在重大發票違法行為的納稅人,年內不得申請自開票資格;已取得自開票資格的,應當取消資格。
第十三條 公告的存在重大發票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應當作為納稅評估和稽查選案的對象。
第十四條 公告的存在重大發票違法行為的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不得評定為A級。
第十五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致使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情況應公告未公告并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地稅機關依法對稅務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均不含本數,“以上”、“日內”均含本數,“年內”指一個納稅年度內。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載: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