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地稅規(guī)字[2011]1號
頒布時間:2011-04-08 17:43:51.000 發(fā)文單位: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現(xiàn)將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問題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
(一)預征范圍
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收入的,均應按規(guī)定的預征率預繳土地增值稅。
(二)預征率
除普通標準住宅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外,其他房地產按以下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1、獨棟商品住宅:5%;
2、商業(yè)、辦公等生產經營類房地產:3%;
3、獨棟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類等房地產:2%。
納稅人開發(fā)不同類型的房地產的,轉讓收入應按房地產類型分別核算,不能區(qū)分不同類型房地產轉讓收入的,按轉讓房地產中預征率最高的房地產類型預征土地增值稅。
(三)房地產類型界定
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類型,根據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認定,無法據其認定或者轉讓的房地產與許可規(guī)定不相符的,根據轉讓房地產的實際形態(tài)或用途確定。
(四)申報期限
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房地產轉讓預售收入次月1-15日內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
(五)國土部門代征土地轉讓過程中土地增值稅
國土部門代征土地轉讓過程中土地增值稅的,按獨棟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類等房地產預征率2%預征,即按土地轉讓收入乘以2%為應預征土地增值稅稅款。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
(一)關于核定征收的確定
納稅人符合核定征收規(guī)定應當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應由分縣局土地增值稅清算領導小組確定。
(二)關于核定征收率
納稅人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國稅發(fā)〔2009〕91號)第三十四條情形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應當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1、獨棟商品住宅:8%;
2、商業(yè)、辦公等生產經營類房地產:6%;
3、獨棟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類等房地產:5%。
納稅人開發(fā)不同類型的房地產的,轉讓收入應按房地產類型分別核算,不能區(qū)分不同類型房地產轉讓收入的,按轉讓房地產中核定征收率最高的房地產預征土地增值稅。
對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國稅發(fā)〔2009〕91號)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和第四款情形應當核定征收的,不分房地產類型,一律按取得轉讓收入的8%計征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類型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款界定。
三、自本公告執(zhí)行之日起,以下文件或文件條款廢止:
1、《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地稅三發(fā)(1996)123號)。
2、《南京市地方稅務局南京市國土管理局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稅收征管工作的意見》(寧地稅發(fā)(1998)252號、寧國土(1998)220號)第三條第4款。
3、《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寧地稅發(fā)[2002]243號)第二條。
4、《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稅預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寧地稅發(fā)[2004]71號)
5、《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通知》(寧地稅發(fā)〔2009〕134號)。
6、《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寧地稅發(fā)〔2010〕104號)第一條。
7、《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寧地稅發(fā)〔2007〕154號)。
8、《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寧地稅發(fā)〔2009〕133號)。
9、《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轉發(fā)的補充通知》(寧地稅規(guī)字〔2010〕1號)。
四、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