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國稅函發[2010]182號
頒布時間:2010-05-13 13:27:41.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國稅局,礦區國稅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穩定輕烴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205號)轉發給你局,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穩定輕烴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205號)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中石化勝利油田分公司穩定輕烴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魯國稅發[2010]5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油氣田企業在生產石油、天然氣過程中,通過加熱、增壓、冷卻、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烴組分組成的穩定輕烴屬于原油范疇,不屬于成品油消費稅征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