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地稅規[2010]8號
頒布時間:2010-11-12 11:02:39.000 發文單位:
現就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納稅人因全面停產(不包括季節性停產)、停業半年以上,造成納稅確有困難的;
(二)對符合國家鼓勵或扶持發展產業或項目的占地,短期內納稅人出現較大虧損的,且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工資、法定勞動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
(三)因不可抗力,如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導致納稅人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造成納稅困難的;
(四)其他經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確定的困難情形。
二、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申請表》(見附件1);
(三)納稅人申請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土地權屬證明;
(五)納稅人提供的與減免依據或理由相關的資料:
1、納稅人停產、停業的,應附報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的相關證明文件或材料;
2、對于國家鼓勵或扶持發展產業或項目占地的減免稅,應提供政府部門確定的扶持項目證明文件復印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3、對于因災害和其他意外原因的減免稅,應提供保險公司的理賠證明、所屬期的氣象資料證明或其它能夠證明納稅人困難或受災的書證、物證及其他證據。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按年審批,原則上一年報送一次。主管地稅機關集中受理納稅人減免稅申請的期限為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審批。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通過主管地稅機關逐級上報。
(一)主管地稅機關接到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后,必須對申請內容逐項核實,提出具體的初審意見和報告,逐級上報。
(二)上級地稅機關接到下級地稅機關的減免稅報告后,要及時進行核報。對金額較大或影響面廣的減免稅事項,要進行專題調查,核實情況。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20萬元以上的需分戶報送納稅人申請減免稅資料(本公告第二條中的納稅人提供的申請資料)并附主管地稅機關的《納稅人減免稅情況調查表》,由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局提出處理意見,匯總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審批;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的,由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局匯總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報批匯總表》(見附件2),上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三)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在接到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局上報的減免稅報告后,對申請內容逐項審核,按照稅收政策,對符合規定的減免申請在30日內作出批復。
(四)主管地稅機關收到批復結果后,應向納稅人發出《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書》,減免稅期滿后應及時恢復征稅;對退回的減免稅申請由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告知納稅人。
本公告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