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10-11-04 10:24:15.000 發文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現將我省核定營業額時的成本利潤率標準公告如下:
稅 目 成本利潤率
交通運輸業 8%
建筑業 8%
金融保險 10%
郵電通信業 8%
文化體育業 10%
娛樂業 30%
服務業 25%
銷售不動產 20%
轉讓無形資產 15%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營業稅納稅人成本利潤率的通知》(川地稅發〔2009〕5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